证据管家免费版是一款用于取证的手机实用工具,支持现场取证与互联网线上取证,能够对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记录并一键固化保存。上传后的文件将通过全链路高级加密技术存储,必要时可生成具备不可否认性与防篡改性的电子证据,确保文件内容、生成时间等关键证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。
证据管家的取证手段十分多样,涵盖拍照、录像、录音、网页、录屏等取证功能,可应用于行政执法、知识产权保护、消费者维权、债务纠纷、微信聊天记录存证、造谣诽谤取证、电信诈骗证据固定、工程施工过程记录、劳动仲裁材料收集、婚姻家庭纠纷证据留存等多种场景。
【拍照/录像取证】:通过证据管家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,可随时拍摄、随时录制,且能同步上传,一键即可固化存储证据,保障其时效性、原始性与准确性。
【录音取证】:证据管家的录音取证功能支持高品质录音,通话全程真实清晰,录制内容还能生成不可否认、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。
【录屏存证】:证据管家借助录屏功能记录手机屏幕呈现的内容,生成的录屏文件会自动上传并完成固化处理,最终形成无法被否认与篡改的电子证据。
【网页取证】:证据管家借助网页取证功能,针对手机浏览器呈现的网页内容开展取证工作。在此过程中生成的网页内容文件会被自动上传并完成固化处理,最终形成具备不可否认性与防篡改性的电子证据。
证据管家整合了录屏、录像、录音、网页截取与拍照等功能,能够快速捕捉并获取所需的取证信息,同时提供云端存证、司法公证及法律服务。它便于用户处理前期取证、中期存证与后期出证等全流程事务,为个人和企业打造了一套完整的电子证据存取方案,是备受青睐的电子证据取证维权平台。该平台的证据可被法院采信,具备法律效力,助力用户高效维权!
证据管家完成取证并将生成的证据文件固化上传后,会通过全链路高级加密技术进行存储;若有需要,还能生成具备不可否认性与防篡改性的电子证据,从而确保了文件内容、形成时间等证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。
须遵循四项特别原则
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搜查、扣押与收集等措施作出原则性规范,且将电子数据归入法定证据类别,然而针对电子取证的法律规范尚未构建起完整体系,在电子数据的取证、保管、出示以及质证等环节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。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中的第238条和第239条,仅仅针对查封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报、电子邮件以及电子设备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,并未具体细化到手机取证这一具体领域。与此同时,手机设备里往往存储着大量诸如短信、照片之类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。在个人隐私保护层面,相关的规定零散分布在宪法、民法、刑法、刑事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当中,呈现出较为分散的状态,不够系统和集中。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所提取到的手机电子数据,若其中涉及到隐私内容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,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。基于此,笔者提出建议,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作为核心依据,进一步加快电子取证相关的立法进程,并且对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进行更为深入的修改与完善。
在相关法律规范正式出台之前,建议先由检察机关内部制定统一且明确的工作规定。例如,结合手机取证的特殊性,对手机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、检验鉴定、证据审查以及技术协助等工作提出具体操作要求;同时,针对从手机中提取的数据里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,需就其移送、保管、示证等环节的处理方式作出详细规范,力求在规范办案流程的基础上,充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个人隐私的保护。
电子取证在遵循取证的一般性原则,像及时全面搜集证据原则、合法完整真实性原则等之外,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特别原则:
信号屏蔽原则。在调取或扣押手机等通讯工具后,需及时实施信号屏蔽措施。若未及时屏蔽,手机内部数据可能会被他人通过无线信号等方式进行增删、修改,进而破坏原始证据,削弱其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效力。当情况紧急且无屏蔽袋可用时,可将手机调至飞行模式或直接关机,切勿在无屏蔽环境下开机操作。在移动或存放手机的过程中,要注意防范强磁干扰与损坏。若因查看、提取和分析手机数据需要开机,应将手机放置于屏蔽环境内,以此切断手机与基站之间的通信联系,避免手机数据受到影响。
尽可能无损取证原则。通常认为,在开展电子取证工作时,需最大限度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、真实与完整性,严禁直接对原始电子数据展开分析。复制电子数据时,应当采用未被污染的存储设备进行精准复制,同时借助防篡改技术来维护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。
全程记录原则。开展取证工作时,需借助录像、拍照等手段对每一个操作环节进行记录,尤其要突出标注设备的状态、所处位置以及屏幕显示的信息等内容。对于录像、照片这类记录台账资料,要注重做好妥善保存工作,并且要将其与提取到的电子数据一同进行保管和移送。
比例原则作为德国公法学界的理论成果,其渊源可追溯至德国警察法;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该原则的界定为“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唯有在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内,方得为之”。笔者主张,手机取证工作可引入比例原则的思路。鉴于手机存储的大量电子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,这就要求在取证时既要确保证据收集的有效性,又需最大限度降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,从而在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达成平衡。检察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不得超出案件所需的合理范畴,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类电子数据,应通过恰当的技术手段处理后再进行移送和保管。同时,办案人员需对原始的个人隐私电子数据承担保密责任,避免因取证环节的违规操作引发侵权问题。
性能改善,让你的体验如丝般顺滑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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